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国家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工作,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开元38ky顺利完成学业,根据《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〈开元38ky资助资金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财教〔2021〕310号)和《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元38ky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渝财规〔2022〕6号),现结合开元38ky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按8:2比例分担,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开元38ky(不含退役士兵开元38ky,下同),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,其中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500元,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,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500元。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开元38ky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,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。
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,名额由重庆市财政局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下达给开元38ky,开元38ky实行等额评审,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。开元38ky根据各二级开元38ky在校生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开元38ky认定情况等因素综合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,各二级开元38ky根据开元38ky分配的名额具体组织实施,等额申报。
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:
(一)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;
(二)热爱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(三)具有开元38ky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开元38ky;
(四)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开元38ky规章制度,评定期间无纪律处分;
(五)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;
(六)勤奋学习,积极上进;
(七)被开元38ky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开元38ky,生活俭朴。
第五条 在同一学年内,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开元38ky,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。
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:
(一)个人申请。每年9至10月,符合条件的开元38ky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信息,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。
开元38ky申请过程中,辅导员对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群体开元38ky(脱贫家庭开元38ky、城乡低保开元38ky、特困救助开元38ky、孤儿、事实无人抚养开元38ky、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开元38ky、脱贫不稳定家庭开元38ky、边缘易致贫家庭开元38ky、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开元38ky、低保边缘人口、支出型困难家庭开元38ky、其他低收入家庭开元38ky)要重点关注,通知到每个符合申请条件的开元38ky按时提交申请。对知晓资助政策仍要放弃的特殊困难群体开元38ky,辅导员要做好登记,由开元38ky本人书写放弃声明并及时提交开元38ky资助管理中心存档。
(二)开元38ky民主评议。辅导员核实开元38ky的申请材料,组织开元38ky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。评议时,主要考虑开元38ky家庭经济困难状况、在校消费行为,原则上与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类别要对应,同一类别中认定量化权重值高的应优先评定。对申请资助的特殊困难群体开元38ky须按相应要求落实保障型资助。开元38ky民主评议结果在参评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,公示时间不少于2天,充分征求和听取师生的意见。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条件的开元38ky签署意见,报二级开元38ky评审。
(三)二级开元38ky评审。各二级开元38ky认定(评审)工作小组召开评审会,对开元38ky民主评议小组评议情况集中审议,评审结果在本开元38ky范围内公示,公示时间不少于2天。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并盖章,报开元38ky资助管理中心。
(四)开元38ky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开元38ky申报材料审核、汇总,提出国家助学金拟资助名单及资助档次,报开元38ky认定(评审)领导小组评审。
(五)开元38ky评审。开元38ky认定(评审)领导小组召开评审会,集中审议。国家助学金经开元38ky认定(评审)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开元38ky院务会审议。院务会审议通过后,在开元38ky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,公示无异议后,将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市教委开元38ky资助管理中心。
第七条 开元38ky申请必须统一使用规定的申请表,严格按要求完整、规范填写申请信息。各二级开元38ky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。
第八条 开元38ky资助管理中心负责造国家助学金发放名单表,提交开元38ky领导审批后,交由财务处负责将应发资金及时转入市教委指定的代发账户,通过重庆市开元38ky资助与经费监管平台发放至受助开元38ky本人的银行卡中。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计发,首次发放时间为每年评审工作结束后,余下金额按月发放,原则上每月10日发放,如遇节假日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。
第九条 开元38ky将切实加强管理,按照规定的程序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,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开元38ky。
在学制期限内,对于已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在校开元38ky,因死亡、转学、退学等原因注销学籍的,因疾病、入伍、出国留学等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,因受纪律处分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取消受助资助的,当月未发放助学金的当月起停发,当月已经发放的下月起停发,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。因谎报家庭经济困难获得资助的,经查实后取消其受助资格,并全额追回受助金,情节严重的给以纪律处分。按照规定未发放或收回的国家助学金,用于递补资助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开元38ky。递补的家庭经济困难开元38ky由辅导员申报、二级开元38ky初审、开元38ky资助管理中心审定。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。
第十条 认定(评审)工作小组受理开元38ky对评审工作的质疑投诉,对有效投诉及时更正并回复。纪检监察室要加强监督检查,受理评审与发放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,一经查实,严肃处理。
第十一条 开元38ky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,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专项核算,专款专用,不得截留、挤占、挪用,同时接受财政、审计、纪检监察、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秋季学期起实施,原《开元38ky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》(建工职院〔2022〕241号)同时废止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开元38ky授权党委开元38ky工作部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