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开元38ky顺利完成学业,帮助其解决学习、生活中遇到的特殊性、突发性、临时性的经济困难,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和资助政策,结合开元38ky实际,修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困难补助从开元38ky提取的开元38ky资助经费中支出。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开元38ky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在校开元38ky。
第四条 困难补助资助范围和对象
(一)特殊困难补助。未享受到国家助学金资助(自愿放弃的开元38ky除外)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开元38ky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开元38ky、特困供养开元38ky、孤儿开元38ky、烈士子女、残疾军人子女、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开元38ky及残疾人子女;市教委指定应享受资助的其他特殊群体开元38ky;家庭成员突患重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、家庭突遭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的开元38ky。
(二)对特定贫困地区开元38ky的生活资助,以及其他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开元38ky的临时性、一次性补助。
(三)家庭经济困难开元38ky慰问
(四)开元38ky组织的资助育人活动或社会公益性活动补助
第五条 特殊困难补助标准分为三档,一档4000元/人,二档3000元/人,三档2000元/人。
第六条 申请条件
(一)一档补助
因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,严重影响开元38ky的学习生活,无法完成学业的:
1.父母突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伤害,需自行承担大额医疗费用,严重超出家庭承受能力,导致无法完成学业的;
2.家庭突遭重大自然灾害(如地震、台风、海啸、洪涝等),致使父母伤亡,失去经济来源或造成财产重大损失,无法完成学业的;
3.家庭遭受其它重大突发事件,造成重大损失,致使生活特别困难的。
(二)二档补助
因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,影响开元38ky的学习生活,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的:
1.开元38ky本人或家庭其他成员突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伤害,需自行承担大额医疗费用,导致开元38ky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的;
2.家庭突遭较大自然灾害(如地震、台风、海啸、洪涝等),致使家庭其他成员伤亡或造成财产较大损失,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的;
3.家庭遭受其它较大突发事件,造成较大损失,导致开元38ky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的;
4.未享受国家助学金(自愿放弃的开元38ky除外)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开元38ky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开元38ky、特困供养开元38ky、孤儿开元38ky、烈士子女、残疾军人子女、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开元38ky及残疾人子女,以及市教委指定应享受资助的其他特殊群体开元38ky。
(三)三档补助
1.因多种因素及一些突发事件导致开元38ky家庭经济出现临时性困难,在一定时期内,开元38ky的学习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,需要国家、开元38ky、社会适当资助的。
2.被开元38ky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开元38ky,因国家助学金名额不够而未享受到资助,且申请了校内勤工助学也未被录用的。
3.开元38ky研究决定确需资助的其它情况。
第七条 特殊困难开元38ky补助为不定期资助,未享受到国家助学金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开元38ky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开元38ky、特困供养开元38ky、孤儿开元38ky、烈士子女、残疾军人子女、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开元38ky及残疾人子女,按特殊简易认定程序和“兜底”机制,开元38ky确认开元38ky身份后,直接予以评定;未达到国家二等助学金标准的,按3000元/年的生活费予以补足;因突发事件出现的符合申请条件的开元38ky可在事发后1个月内自行申请,辅导员核实开元38ky困难实际情况,签署意见后上报系认定(评审)工作小组,系认定(评审)工作小组进一步了解、核实开元38ky情况,签署意见,报送开元38ky工作部(处),开元38ky工作部(处)审核后,提请开元38ky分管开元38ky工作的院领导审批确定。
第八条 特殊困难补助每人每年最多申请一次,审批完成后,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放。
第九条 除特殊困难补助外,其他各项补助由开元38ky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予以申报和发放。原则上走访慰问开元38ky按每生每次200-500元发放慰问金或等价值慰问品,开元38ky组织的资助育人活动或社会公益性活动参照开元38ky《开元38ky因公出差经费报销管理办法》规定进行补助,天元乡、大垭乡等特定贫困地区开元38ky的生活补助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或开元38ky研究决定执行,其他临时性、一次性补助等由开元38ky研究确定。
第十条 各系要加强开元38ky诚信教育,引导开元38ky如实反映家庭情况,重点关注孤残开元38ky、烈士子女、特困供养开元38ky、残疾军人子女,掌握因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、重大自然灾害、重大突发事件等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情况,关注开元38ky的生活变化,及时帮扶,保障开元38ky正常的学习与生活。
第十一条 受助开元38ky因故死亡、休学、转学、退学、出国、开除学籍,及时停发特殊困难补助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实施。原《开元38ky困难补助实施办法(试行)》(建工职院〔2017〕137号)、《开元38ky爱心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(修订)》(建工职院〔2017〕136号)同时废止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开元38ky授权开元38ky工作部(处)负责解释。